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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配资最新情况 信用债ETF广发: 关于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2 21:08    点击次数:168

关于股票配资最新情况 信用债ETF广发: 关于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 基金名称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 ETF 基金主代码         159397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公告依据          合同》                 《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2 月 7 日        注: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   “信用债ETF广发”。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   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具体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 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只需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 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 标准收取佣金。   无。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 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只需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 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 标准收取佣金。   无。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排名无先后顺序)。   本基金若有新增的一级交易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本 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具体详见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的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或更新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T 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 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与深市债券的交收、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 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 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申购对价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未来,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可适 用于本基金的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告仅对广发深证基准做市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 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 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